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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发布者:admin时间:2021-7-5浏览量:854

东莞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东莞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地块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旁,行政区划分属于企石镇,项目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03′41.19″,北纬23°04′57.69″,占地面积约为22676.65平方米,根据东部工业园莞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许可证,项目场地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项目场地建设用地分类为第一类用地。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东环办[201819),该地块需开展场地的初步调查工作。

受东莞市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科艺新泰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4月承担了该地块的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广东科艺新泰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4月~20207月期间对目标地块开展了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同时由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次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现场采样及检测工作,钻孔单位为广东普罗宾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广东科艺新泰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为场地后续开发提供依据。

经污染识别阶段调查工作可知,东莞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地块2010年前一直为农田。2012年项目场地被平整,平整方式为铲平,平整过程无外来土方进入。2012年项目场地南侧部分区域建有临时板房,用于建筑工人生活休息,北侧部分区域开始建设公租房宿舍。2014项目场地的东侧、北侧已建成公租房宿舍楼,部分地面已进行硬化,南侧临时板房部分已拆除。2015年临时板房全部拆除,东南侧区域有些许建筑垃圾残留,该建筑垃圾来源为临时板房拆除和公租房建造过程中的建筑余料,公租房开始有住户入住,并停有少量临时车辆,临时车辆停放位置均已进行地面硬化,项目场地从2015年后至今无明显变化,场地内建筑物无数量和类型等变化,项目场地土壤污染状况检测分析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土壤监测:在场地内布置6个土壤监测点,场地外东侧约150米处布设一个土壤对照采样点,现场共采集32个土壤样品(不含现场质控样)。

2)地下水环境检测:在场地内按三角型布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并在场地外地下水流向的上游布设1个对照点,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不含现场质控样)。

3)土壤及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分析工作由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本次调查检测项目包括土壤检测指标56项,地下水检测指标15项。

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结果,得到以下结论和建议:

土壤检测分析结果表明:

东莞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地块中的32个土壤样品中无任何样品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特征污染物指标存在超过本次调查风险筛选值的情况,场地内各检测点土壤检测指标含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该场地土壤环境受人为干扰因素影响较小。故认定本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地下水检测分析结果表明:

东莞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地块中的4份地下水的15项监测项目中:只有砷1项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超过类水质标准,砷超标2.42倍。除上述的砷指标超标外,地下水样品中其余污染物含量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水质标准。另外,超过类水质标准的砷监测指标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水质标准。

根据调查结果分析:

1)本次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的所有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有机物、总石油烃等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相应的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本地块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对人体健康是可接受的,因此无需启动土壤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2)地下水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地下水环境调查中,只有砷1项监测指标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水质标准要求。

项目场地历史上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因此外来因素导致地下水砷的超标的可能性较小。地球化学反应可能导致含水层沉积物释放砷,因为沉积物是复杂的介质,各种天然的和人为的来源都与水中的砷污染有关。地下水中过量的砷在两种环境中发现:首先是干旱或半干旱地区的内陆或封闭盆地;其次是冲积扇中强烈的还原环境。两种环境都含有年轻的沉积物,地形是平坦或低洼地区,地下水滞留区。pH变化导致吸附的砷尤其是砷(V)和其他阴离子形式的元素从矿物氧化物中,特别是Fe的氧化物解析出来,或者pH阻止这些元素被吸附;第二个因素是近中性的pH、强还原环境,导致砷从矿物氧化物中解析以及Fe/Mn氧化物的还原性溶解也使砷释放。在这些地下水中Fe(I)和砷(I)是相对富集的,SO4浓度很小,一般为1mg/L或更小。高浓度的PO4HCO3、硅酸,可能还有有机质,由于吸附体的竞争,它们能够促进砷的解吸。受砷影响的含水层受某种环境的控制,似乎是特殊的而不是普遍的。

另外,含水介质的颗粒大小也影响地下水中砷的富集。含水介质的颗粒较细时,地下水径流滞缓,砷在地下水的迁移过程中,在地形低洼的地带聚集起来,从而形成溶滤聚集型砷区域,而地下水检测结果中砷超标的GW02点位所处的位置正属于项目地块中较低洼的区域,因此,也可能是因为此原因导致砷在此区域的富集超标。

项目场地用水均为市政管网供水,场地内地下水后期不进行开发利用,地下水污染物无暴露途径,不存在人体健康风险。若场地内地下水后期进行开发利用,本场地地下水不可作为饮用水源或者是人体直接接触水源,杜绝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途径。地下水污染物不存在人体健康风险,故本场地无需进行地下水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3)综上所述,调查场地地块土壤所测污染物浓度在人体健康风险的可接受范围内,本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进行再开发利用是可行的